實務指示 - 3.5 |
(中譯本) |
提交公司法庭的書面申請
1. 臨時清盤人、清盤人及其法律顧問以書信代替傳票向公司法庭申請指示及實質命令的做法日益普遍。儘管法庭可堅持須以傳票提出申請,但它會在合適的個案中處理以書信提出的申請。不過,在這些申請中,部分並沒有指明有關的法律原則或說明申請如何符合這些原則。本實務指示旨在處理上述問題。
2. 除非是簡單的個案,或申請有關指示或命令的依據及理由不證自明,否則任何以書信提出的申請均須陳述支持理由,並指明:
(a) 有關的法律原則、法定條文及法律典據,
(b) 所依賴的證據及事實,以及
(c) 申請如何符合有關的法律原則。
3. 法庭不會處理任何不符合上述第2段中的規定的申請。
4. 本實務指示只適用於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後向專責處理公司案件的法官提交的申請。
5. 本實務指示並不影響向專責處理公司案件聆訊表的聆案官提交的申請。這類申請須以傳票提出,以及(如有需要)附以支持申請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
6. 本實務指示將於2010年5月19日生效。
日期: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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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