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24.1 | (中譯本) |
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刊登報章公告、將文件送交存檔
1. 本實務指示適用於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
A 在法院登記處把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
2. 本部的指示旨在便利公眾人士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3號命令第4(1)(a) 條規則查閱原訴法律程序文件。
3. 若訴訟一方打算到法院登記處把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蓋上法院印章,則該方除了交付該份需要蓋上印章的文件外,還須另向司法常務官遞交該文件的文本一份。
B 刊登報章公告
4. 凡按法例、規則或規例的規定,又或按法庭或審裁處的命令而須在報章上刊登的公告,必須以該報章所用的語言刊登,但如另有規定,則作別論。
C 將文件送交存檔
5. 凡使用法定表格格式,(例如“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按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所採用的表格),應於文件第一頁上端註明所使用表格的編號。
6. 訴訟各方應注意,令狀及“送達認收書”應採用新訂的法定表格格式。不使用該等表格格式,可能對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造成延誤。
7. 為便利法院登記處櫃枱處理原訴文件,法律執業者應以下列方式,於文件首頁上端指出申索的主要訴因,以申索性質列明,例如:
申索性質:
A.混合申索
B.土地
至於申索的性質,可參閲附件A的清單。
8. 於金錢申索中申請“因欠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判決”時,應在送達誓章(為支持申請而存檔的送達誓章)中進一步宣誓證明,已把按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所採用的相關法定表格,連同令狀及“送達認收書”一拼送達予被告人。本段只適用於2009年4月2日或以後發出的令狀。
9. 除非另有指示需將文件清單、擬提出傳聞證據通知書、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送交存檔,否則只需將該等文件送達,而不需將其送交法院存檔。
10. 除第63號命令第3A(2) 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而須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的文件,必須由專人交付至登記處,不得以郵遞或傳真方式寄送。
11. 上述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送達認收書”,“送達認收書”可用郵遞方式寄往法院登記處。
D 生效日期
12. 本實務指示取代之前於1998年12月31日發出的“實務指示24.1 -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刊登報章公告、將文件送交存檔”。
13. 本實務指示於2009年4月2日起生效。
日期:2009年 2月12日
(李國能) |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