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 - 5.4 | (中譯本) |
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
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A 部
(1) 已排期於法官席前處理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以及已排期於聆案官席前處理並預計需時30分鐘以上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
1. 就下列申請和上訴而言,訴訟各方必須遵從下文第2至第12段的指示:
(1) 所有已排期於法官席前處理並預計需時30分鐘或以上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的上訴;但非正審強制令申請則不受此限(而繼續受實務指示5.3規管);以及
(2) 所有已排期於聆案官席前進行口頭聆訊或書面審理的、並預計需時30分鐘以上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
(2) 各方共同準備的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和事件時序表
2. 訴訟各方須向法庭呈交:
(1) 三冊編上頁碼的聆訊文件冊,分別載有下述文件:
(a) 與其申請或上訴有關的法庭文件(例如狀書、傳票、上訴通知書、給予指示的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b) 與其申請或上訴有關的各項證物的文本(但不包括各方訴訟人和/或各方律師之間的來往信函);
(c) 各方之間有關其申請或上訴的來往信函(如有的話);
(2) 聆訊文件冊内的文件,必須於右上角順序編上頁碼。
(3) (如各方進行陳詞時可能提及若干公司/商號/個別人士)人物/公司名單一份;
(4) 相關的事件時序表一份,並與聆訊文件冊相互參照。
3. (1) 法庭期望訴訟各方能夠達成共識,共同製備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和時序表。
(2) 如其中一方不同意把某份文件納入聆訊文件冊,各方不應自行製備不同的聆訊文件冊。在此情況下,妥善的處理方法是把該份文件加入聆訊文件冊,然後把反對文件納入文件冊一事註明在索引內。
(3) 如訴訟各方未能就上述文件冊達成共識,申請人或上訴人在此特殊的情況下,有責任製備該文件冊。任何一方如無理拒絕就聆訊文件冊達成共識而導致虛耗訟費,無論該方在有關申請或上訴的聆訊中是否勝訴,均有可能被罰訟費。
(4) 除非申請人或上訴人已與其他各方另有共識,否則申請人或上訴人有責任著手製備該等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和時序表。
(5) 複印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和時序表副本的費用,屬於有關申請或上訴的訟費的一部分,並會在聆訊結束時加以處理。申請人或上訴人向其他各方提供己方的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和時序表時,不得附加預付影印費用的條件。
4. 聆訊文件冊祗應載有與該項申請或該宗上訴有關的文件,而所有文件必須是訴訟各方在作出陳詞時需要引述的文件。具體而言,聆訊文件冊須以下述形式製備:
(1) 載有法庭文件的文件冊
(a) 法庭文件無須按照於法庭存檔的先後次序排列。
(b) 一般而言,以下的排列次序較為恰當,也對法庭更為合用:
(i) 狀書;
(ii) 傳票;
(iii) 法庭作出的命令,内文包括就準備傳票的聆訊而發出的指示;
(iv) (如案件為上訴案)聆案官作出的命令、聆案官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理由(如有的話)、上訴通知書;及
(v) 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
訴訟各方須盡量採用上述排列次序,如有需要,排列次序可作出改動以配合特定的申請或上訴。舉例說,在申請透露特定的文件時,文件清單可排列在狀書之後。
(c) 附有一般註明的傳訊令狀(如有的話)無須納入文件冊,但如其內容與該項申請或該宗上訴有關,則屬例外。法庭通常需要參閱的,祗是申索陳述書而已。
(d) 各份納入文件冊內的狀書,必須為最新近的版本。
(e) 如狀書經過超過一次的修訂,除非有關修訂的確實時間和次序與該項申請或該宗上訴無關,否則須在聆訊文件冊內的狀書上用顏色加以標示。
(f) 狀書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須緊隨與其相關的狀書之後。“更詳盡清楚詳情請求書”無須納入文件冊內。
(g) 傳票和命令如涉及延展存檔及送達支持或反對申請或上訴的證據的時限,則甚少會與實質聆訊有關,因此不應納入文件冊內。
(2) 證物文件冊(不包括訴訟各方之間及各方律師之間的來往信函)
(a) 律師應酌情決定須複印哪些證物。納入文件冊內所有的證物,必須關乎訴訟各方之間爭議的事實或情況,以及與該項申請或該宗上訴有關。
(b) 舉例說,除非公共記錄(如土地查冊和查閱公司資料的記錄)所證明的事項受到爭議並與該項申請或該宗上訴有關,否則可以省卻。
(c) 案件如涉及一連串交易,往往會有大量格式劃一的商業文件被列為證物,例如銷售或購買條件、銷貨或購貨訂單/確認書、提單、海運或空運提單、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品質/數量證明書、裝箱單及提貨單等。不過,訴訟各方甚少需要逐一參照,法庭亦甚少需要逐一審閱此等文件。因此,祗需把其中一份有關的文件納入聆訊文件冊內作為其他同類文件的代表,便已足夠。
(d) 其他內容重複或相類似的文件須以同樣方式處理。
(3) 載有來往信函的聆訊文件冊:須包括訴訟各方之間及各方律師之間所有涉案的來往信函(不論信函的日期是在訴訟展開之前或之後),並按時間的先後次序排列。
(4) 所有文件(除謄本外)須以拉杆拱形活頁文件夾或環型活頁文件夾釘裝。拉杆拱形活頁文件夾和環型活頁文件夾切忌放進過多的文件(絕不應超過250頁),並須小心確保活頁文件夾內金屬環能夠緊密相扣,以方便翻閱。如每套文件冊需用上超過一個文件夾,須在書脊加上清楚標籤(例如文件冊A、文件冊B等)。謄本須以另一文件冊呈交。
(5) 所有文件必須清晰可讀,尤其須小心確保每一頁都沒有因經過複印的過程而被刪去頁邊的資料,又或因釘裝而使內容難以辨讀。如果某些文件根本無法印備足夠的副本,又或某些手稿文件難以辨讀,則應以打字方式製備文件副本,然後加插於文件冊中適當的位置。
(6) 如果案件涉及5套以上的文件冊,亦應在每套文件冊封面内頁的右上角加上標籤。
(7) 代表各方出庭進行訴訟的代訟人,有責任確保聆訊文件冊製備妥當。
(8) 除非法庭認為不適當,否則訴訟各方可以從法庭取回之前呈交的文件冊再次使用,並於有需要時加添新的文件。
(3) 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
5 訴訟人須就其所支持或反對的每一項申請或每一宗上訴,呈交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
6. 撰寫論點綱要,行文須簡明扼要。
7. 論點綱要的内容也須全面,以述明訴訟人所擬提出的全部論點,並概述各論點的理據。未經法庭許可,論點綱要內沒有提述的論點或論據,不可在有關的申請或上訴的聆訊中提出。
8. 具體而言,申請人 / 上訴人呈交的論點綱要須概述:
(1) 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頒發命令所依據的理由;
(3) 相關的高等法院規則;
(4) 所依據的“香港民事訴訟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注釋的段落編號;
(5) 將會引用的典據,並述明所依據的段落;
(6) 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以及
(7) 將會提出的論點,包括有關事實、法律和程序的論點及各論點的論據。
9. 傳票申請或上訴的答辯人在論點綱要須概述:
(1) 反對命令的哪部分;
(2) 反對理由;
(3) 會否引述或依據高等法院的其他規則;
(4) 會否引述或依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内其他注釋;
(5) 將會引述哪些其他的典據(如有的話),並詳細列出依據的段落;
(6) (如果答辯人所依據的證據與申請人/上訴人在論點綱要引述的不同)依據哪部分的證據;
(7) (如果答辯人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與另一方所要求的不同)為何有關的命令較對方所要求的更爲恰當;以及
(8) 將會提出的論點,包括有關事實、法律和程序的論點,以及各論點的論據。
10. 引用的典據(不包括《高等法院規則》及摘錄自“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注釋)的影印本須夾附於典據一覽表内。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非正審傳票申請及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的上訴,由本實務指示規管,實務指示5.5第2、第6、第7和第8段關乎呈交典據的規定並不適用。
(4) 存檔和送達的時限及如何計算時限
11. 申請人或上訴人須於聆訊前72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聆訊文件冊、人物/公司名單、事件時序表、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12. 答辯人須於聆訊前48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並呈交予法庭。
B部
(1) 已排期於法官席前進行辯論,並預計需時少於30分鐘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
下列條文適用於已排期在法官席前進行辯論,並預計需時少於30分鐘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延展時限的傳票申請和“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的傳票申請除外):
(1) 申請人須於聆訊前72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並呈交予法庭,以及向法庭呈交典據的副本(但《高等法院規則》以及摘錄自“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注釋則除外)。
(2) 答辯人須於聆訊前48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並呈交予法庭,以及向法庭呈交典據的副本(但《高等法院規則》及摘錄自“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注釋則除外)。
(3) 除了有關傳票、為支持該傳票申請而存檔的誓章和為反對該傳票申請而存檔的誓章之外,訴訟各方如將引述其他法庭文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官的書記和另一方 / 其他各方。
(4) 點綱要須清楚確定訴訟的爭論點,行文盡量簡潔,在大部分情況下,篇幅不應多於兩頁。
C部
(1) 已排期於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以尋求指示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
14. 對於已排期在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以尋求指示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而言,如訴訟各方已就如何處理傳票申請達成共識,或就進行傳票申請的實質聆訊所需的指示達成共識,並因此而要求取消聆訊以及免除各方出庭應訊的責任,須於聆訊前一天下午2時30分或之前,把同意傳票送交予聆案官的書記。
15. 訴訟各方如就如何處理有關的傳票申請達成共識,或就傳票申請進行實質聆訊所需的指示達成共識,但能及時取消聆訊,聆案官為節省訴訟各方在法庭等候的時間,會運用酌情權先行聆訊其案件,然後才處理排期在同一時段的其他案件。不過,訴訟各方須於聆訊前15分鐘向聆案官的書記呈交一份内容齊全並經簽署的同意傳票,以述明各方要求法庭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才可獲此安排。
16. 如申請已排期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特別的内庭聆訊,但其後訴訟各方有意要求把申請押後至一名法官席前進行聆訊,訴訟各方須及早提出申請並述明理由;但無論如何,有關申請必須在特別内庭聆訊的日期前14天或之前提出。訴訟各方如在該特別内庭聆訊日期前不足14天才提出把有關事宜轉至法官席前進行聆訊的申請,可能無法討回押後聆訊所涉及的訟費。
17. 如訴訟各方的法律代表認爲原本編排的聆訊時間並不足夠,須在聆訊之前及早通知法庭,以便法庭作出適當安排。
D部
(1) 聆案官經審閲呈交的文件而處理非正審傳票申請
18. 聆案官如認爲根據第3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非正審傳票申請可透過審閲呈交的文件而得以適當的處理,聆案官可發出指示,要求各方把誓章和/或論點綱要存檔,並編定處理有關的傳票申請的日期(“命令日期”)。
19. 未經法庭許可,訴訟各方不可把進一步的證據存檔。法庭不會參閲任何未經法庭許可而存檔的誓章或論點綱要,並將之刪除。
20. 任何一方如要求法庭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須把訟費陳述書夾附於論點綱要内。
21. 如需延展存檔誓章或論點綱要的時限,訴訟各方應盡量達成協議,但有關的協議並不應影響上述的命令日期。
22. 任何延展時限的申請須立即提出。有關的申請如會引致命令日期被取消,除非理由十分充分,否則將不獲受理。
23. 於命令日期當日,訴訟各方無須出庭。聆案官可:
(1) 就傳票申請作出命令,並通知訴訟各方;
(2) 把整項傳票申請或其中部分押後至另一日期,再進行口頭辯論。
24. 以下各類傳票申請一般視作爲適合以審閲文件的方式處理:
(1) 根據第13A號命令裁定付款的時間和數額;
(2)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
(3) 訟費保證金;
(4) 根據第14號和第86號命令作出的簡易判決;
(5) 中期付款;
(6) 擱置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7) (在時效問題不受爭議的情況下)作出修訂;以及
(8) 案件管理傳票。
上述所列並非詳盡無遺。
25. 聆案官根據上文第18段發出指示後,任何一方如認爲有關的傳票申請不適宜以審閲文件的方式處理,該方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申請進行口頭聆訊,並以書面方式述明理由,但無論如何,有關的申請必須在命令日期前7天或之前提出。在此情況下,聆案官可指示在命令日期當日進行口頭聆訊,或編排另一日期進行口頭聆訊,或拒絕有關口頭聆訊的申請。
(2) 其他實務指示
26. 實務指示10.1有關誓章證據的指示,以及實務指示5.5第4和第5段有關呈交典據的指示,法律執業者須加以注意。
27. 下述實務指示的運作,完全不受本實務指示的影響:“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實務指示6.1)、“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強制令(或禁制令)申請”( 實務指示11.1)、“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18.1)、“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 實務指示SL3)或家事法常規。
28. 經適當的改動後,本實務指示適用於區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
(3) 免除規定
29. 任何一方均可致函負責進行聆訊的法官,申請豁免或放寬本實務指示的任何規定(信函副本須交予另一方),但有關申請必須述明理由,並及早在聆訊前提出。法庭僅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免除本實務指示的規定。
(4) 不遵從本實務指示的後果
30.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或不遵從此等指示,法庭可傳召該方出庭解釋原因;如該方未能作出令法庭滿意的解釋,不論其申請是否勝訴,均可被罰訟費。特此告誡訴訟各方:為確保各方遵守和遵從此等指示,任何一方如違反任何一項指示,儘管其申請或上訴獲得勝訴,法庭仍可判該方完全不能獲付有關申請或上訴的訟費,或祗能獲付訟費的其中一部分以示懲罰。再者,不論該方違反指示是否導致聆訊需予押後,或造成時間或訟費方面其他形式的浪費,法庭也可施加上述訟費的懲罰。
E部 生效日期
31. 本實務指示取代之前於2005年9月30日發出的“實務指示5.4 - 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32. 本實務指示於2009年4月2日起生效。
日期:2009年2月12日
(李國能) |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