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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福喜
CACC 1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34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7 年第 10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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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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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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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戴福喜(Dai Fux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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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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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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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判案日期: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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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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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159C(6) 條;第二項罪行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第 17(1) 條。
2. 申請人承認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鉅溥判處申請人五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3. 兩項控罪皆涉及街頭祈福黨行騙案。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07年8月23日,涉案人士除了申請人之外還有本案的另外四名被告。事發時一名老婦在路上碰見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告訴老婦她正在尋找一名年近一百歲的老人院舍男主持替她丈夫治病。第三被告問老婦認不認識該名男主持。老婦回答說不認識。接着,申請人佯裝經過,第三被告問申請人認不認識該男主持。申請人回答說她認識那男主持及可以介紹給第三被告和老婦認識。之後申請人帶領第三被告和老婦去見該名男主持。途中,申請人對老婦說該名男主持只會替親戚治病,建議老婦和第三被告扮作她的姨母和表妹。第三被告允諾申請人她會給予老婦和申請人一個紅封包作為酬勞。不久,三人在路上碰見第一被告,申請人向老婦和第三被告介紹第一被告就是該名男主持的孫子。第一被告告訴她們男主持已經退休,而男主持的位置已由他本人取替了。申請人要求第一被告替她們祈福。接着,申請人、第三被告和老婦在一家酒樓與第一被告會面。第一被告答應第三被告的要求,但要她拿取金錢來祈福。第一被告對老婦說他亦會替她的兒子祈福以免有邪靈帶走她的兒子。老婦因感到害怕及誤以為第一被告的話是真的,於是答應回家拿取金錢來替兒子祈福。
4. 申請人、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接觸老婦的過程被一名事發時身在現場附近的便裝警員目睹,他又看見第四及第五被告尾隨着老婦及各涉案人士進入酒樓,並坐在另一張枱把風。當申請人及其他被告離開酒樓時,警方將他們拘捕及控告他們第一項控罪。
5. 其實,早於2007年4月24日申請人已經和其他同黨以同一手法欺騙另一名老婦(‘控方第二証人’)的財物。在這宗騙案中第二証人把大量的金錢及飾物交予申請人作為祈福之用。騙徒吩咐第二証人將她的財物放進一個膠袋及不可以觀看他們祈福的過程。騙徒之後將該膠袋交回第二証人,並吩咐她回家後九天才打開膠袋。第二証人因擔心她的財物,她回家後就立即打開膠袋,但她的財物全都不翼而飛,膠袋內只剩下幾個蘋果及一些報紙,她於是報警。在2007年9月5日第二証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就是騙取她財物的其中一名人士。
6. 申請人住在內地,每次都是從內地來港犯案。
林法官的量刑
7. 林法官就第一項控罪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認罪減刑至兩年監禁。林法官應控方要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455章)將刑期增加百分之五十,故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是三年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林法官亦以同樣方式判處申請人三年監禁。他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兩年監禁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三年監禁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各項刑期
8. 根據兩宗上訴法院有關祈福黨街頭行騙案的案例,即 HKSAR v. Wu Mudi alias Pao Xiu Jin (CACC 358/2007) 及HKSAR v. Liang Ya Qiong and others (CACC 92/2008),本案各項控罪的三年監禁刑期是適當的。
整體刑期
9. 本庭唯一需要考慮的就是林法官裁定申請人的五年總刑期是否過重。在 Wu Mudi 一案,被告人承認包括四項「串謀行騙」罪的控罪。上訴法庭判每項串謀行騙罪三年監禁,但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的刑期中各八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三年監禁刑期 分期執行,即「串謀行騙」罪的總刑期為五年監禁。
10. 本庭認為本案申請人雖然是多次來港干犯行騙案,但五年監禁的總刑期是明顯過重。本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應為三年八個月監禁,而刑期的分配是第一項控罪三年監禁;第二項控罪亦是三年監禁,但其中八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三年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八個月監禁。
總結
11. 本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並如上文所述,將總刑期更改為三年八個月監禁。
| (鄧國楨) |
(張澤祐)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振文律師行轉聘林漢環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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